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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考勤制度

2015-3-19 10:22:17      点击:

为加强职工的劳动考勤管理。保护职工作息和假期待遇的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1、执行每周5天工作制,实行轮休(周休)。工作期间应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工作任务。

2、各办要认真执行本办法,考勤人员要正确无误地做好作息记录,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月末汇总报劳资管理员。

3、本办法同时适用全馆干部职工。

第二条  调休

1、双休日应工作和业务需要加班的,予以计算加班补贴。

2、按规定办理调休手续,调休一天向本办主任申请,一天以上须同时向分管副馆长申请。经各办主任或分管副馆长批准后并同时经劳资管理员登记认可,调休时间在本周内有效。

第三条  事假

1、请事假应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一天须向本办主任请假,一天以上须同时经分管副馆长及馆长批准,经领导批准后须同时经劳资管理员登记认可。

2、经批准的职工事假,每天扣90元。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从第21天起停发本人工资及其他一切待遇。

第四条  病假

1、因病需住院时,应持指定医院的病假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向馆领导办理手续,报经民政局批准后生效。

2、患慢性病的长病号和患有传染病的病休职工,病愈要求上班的,应有医院的复工证明,经领导同意后复工,在试用一个月内发现还不能坚持工作的仍做病假处理。

3、病假在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连续工龄三十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5%;病假超出六个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以上均不包含岗位、绩效、奖励、提成等工资)

4、职工非住院的病假(凭门诊病历)每天扣40元。

    第五条  工伤假

1、工伤须经工伤认定机构按有关规定确认。住院和休养期间工资照发,其他补贴在一个月内照发。(按本岗位平均计发)超过一个月按病假规定办理。

2、严重骨折,大面积烧伤或致残者,延长三个月,享受上岗职工同等待遇,逾期作病假处理。

3、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可,因见义勇为、救灾抢险或为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危而致伤致残的,在治疗和养伤期间,均享受上岗职工同等待遇,最长时间不超过12个月,逾期按病假处理。

伤愈上班后再次休息的,作病假处理。

4、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或有故意倾向和非工作时间内造成的负伤,在治疗和养伤期间均作病假处理。

第六条   旷工

1、未经办理请假和调休手续或未经批准强行休假或调休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2、未经同意,不按时参加各种学习、培训、会议及活动,或参加了又擅自早退的,均按旷工处理。

3、擅离工作岗位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离岗时间按半小时内计算半天旷工,超过半小时计算一天旷工。

4、当月累计旷工2天,年内累计超过4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婚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

1、职工结婚,可享受3天婚假,去外地结婚的另给路程假,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可增加婚假12天,一次休完。

2、婚假、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补贴扣发。

3、产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超出的按事假处理。

4、实行母乳喂养的,上班后按规定给予上下午各1小时/次作为喂奶时间至婴儿一周岁,交通问题自行解决;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休哺乳假至一周岁,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5、家距离盐城200公里以上的职工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为每年6天,当年内一次休完,不得跨年度连休,家距离盐城500公里以上的增加2天路途假。

第八条   丧假

1、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经馆领导批准,给丧假三天。

2、需去外地办理丧事的,根据路程长短给予路程假。

3、经批准的上述假期,工资照发,其他补贴扣发,往返费用自理。

第九条  上述假期须按照请假管理权限上报批准,未准批准的一律按旷工计算。

第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由领导会同职工代表研究决定。本办法和上级规定有不符的,按上级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3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