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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20-3-17 10:41:48      点击:

第一条为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群众及服务单位合法权益,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价格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殡葬服务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实施殡葬服务及收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收费包括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和殡葬延伸服务收费。

第四条殡葬服务收费实行分类定价管理:

(一)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殡葬服务单位在确保基本服务的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延伸服务及收费,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单位根据合理成本和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殡仪服务费、公益性公墓墓葬费、公墓管理费:

(一)基本殡仪服务费是指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存放(含3天以内冷藏)、穿(脱)衣、一般化妆、基本型告别厅租用、遗体火化、骨灰临时寄存等服务,以及提供以上服务所必需的殡仪设施和用品所发生的费用;

(二)公益性公墓墓葬费是指公益性墓穴等墓葬设施(含立体式骨灰存放格位)建墓、安葬、土地租用等服务,以及提供以上服务所必需的墓葬设施和用品所发生的费用;

(三)公墓管理费(护墓费)是指公益性或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收取的日常管理及维护等费用。

第七条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包括殡仪延伸服务费、经营性公墓墓葬费等。包括:

(一)殡仪延伸服务费是指在基本殡仪服务以外、供群众自愿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外运(设区市以外)、遗体整容、遗体冷藏(3天以上的冷藏)、遗体防腐、特需型告别厅租用、特殊火化等服务,以及提供以上服务所必需的殡仪设施和用品所发生的费用;

(二)经营性公墓墓葬费是指经营性墓穴等墓葬设施(含立体式骨灰存放格位)建墓、安葬、土地租用等服务,以及提供以上服务所必需的墓葬设施和用品所发生的费用;

(三)殡葬服务单位适应社会需要开展的其他延伸服务收费。

第八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制定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负责全省殡葬服务收费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推进。

各设区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并会同民政部门对殡葬服务及收费行为进行日常监管。

第九条各地应当根据殡葬服务工作规程,结合地区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在本办法明确殡葬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项目基础上,合理确定并建立具体的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目录,对殡葬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单位等进行分类分项明确。

第十条各地在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时,基本殡仪服务(不含丧属购买的殡葬用品)收费标准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公益性公墓墓葬费(不含丧属购买的殡葬用品)按照非营利并兼顾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公益性及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收取的公墓管理费标准按合理利润及兼顾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第十一条制定或调整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单位提出书面定调价建议,经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定调价报送材料包括:

(一)殡葬服务单位合法登记材料;

(二)殡葬服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基本信息、近三年经营状况、资金投入情况,新建的殡葬服务单位还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营管理、经营成本等相关资料;

(三)现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首次制定的不需提供);

(四)拟制定或者调整的标准、幅度,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五)民政等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各地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补助情况,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并优先保障、服务特殊困难群众的殡葬服务需求,充分发挥保障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免费提供殡葬服务对象和范围,实行全民普惠殡葬服务制度,对本地户籍所有居民免除殡葬基本费用。

对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应当免收基本殡仪服务费。

第十三条为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移风易俗,积极推动绿色葬和生态葬,鼓励采用骨灰撒散(江葬、海葬等)、树葬、花坛葬、立体式骨灰存放格位等骨灰处理形式。

对不保留骨灰的生态葬法应当予以免费;对树葬、花坛葬、立体式骨灰存放格位等节地葬法,公墓管理费应当适当减免。

第十四条各地应当指导规范殡葬服务单位销售殡葬用品的商品目录,合理确定殡葬用品价格。

第十五条各地应当加强对经营性公墓经营者定价行为的指导规范。

对政府划拨土地的经营性公墓墓葬费,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备案。

对租用土地的经营性公墓墓葬费,以及一定时期内,经营性公墓价格涨幅较高、上涨较快的土地为购买方式获得的经营性公墓墓葬费,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备案。

第十六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与丧属签订服务委托合同,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规定。合同之外,不得收取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限制或采取增收附加费等方式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也不得以推销延伸服务项目为目的,隐瞒殡葬基本服务。

殡葬服务单位提供骨灰存放格位、殡葬用品,应当注重满足中低收入群众的需要。

除公墓墓葬费和管理费外,公墓经营单位不得向公墓租赁人额外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第十八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网站公示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要将殡葬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内容及收费予以明显区分。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殡葬服务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12358价格举报热线等途径,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对殡葬服务单位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存在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

(二)实施价格串通、价格垄断;

(三)不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政策性要求;

(四)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少数民族殡葬服务单位开展殡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管理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殡葬服务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民政厅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殡葬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6〕475号)同时废止。